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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次数:1382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见附件1)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我局决定从2010年1月2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6.《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东建〔2008〕6号)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和使用。

        (2)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清晰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使用、安装(或顶升、拆卸)单位必须清晰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明确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或安装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

        3、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负责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7)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制定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4、注册地在本地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所拥有的人员是否仍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1月20日至3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1月20日至1月27日,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等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企业和本工程的的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特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每一台起重机械填写一张《东莞市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见附件2)于1月31 日前送工程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由工程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汇总保存。

        2、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从1月28日至2月23日,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所有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应对每一台起重机械填写一张《东莞市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3),在检查结束后应填写《东莞市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见附件4),并连同全面检查工作情况(应包括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以电子版形式于2月24日前报送建设局质安科(联系电话:22207283)。

        3、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从2月25日至3月15日,市建设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各镇街在建工程的30%,且最少不小于2项。

        4、人员核查阶段:时间从3月16日至3月31日,市建设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在我市注册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人员进行核查。

        3月15日至3月3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企业、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

        (二)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安排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