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2年成立的长沙某机械公司,从事机械设备的制造、维修及销售等工作。在随后的股东大会上,陈某成为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杨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等工作。
2003年下半年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起重机械维修、生产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起重机吊臂的维修业务;2005年,该公司开始大量生产起重机吊臂,且这些吊臂是长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起重机的配套产品。在杨某的授意下,该公司的技术员贺某利用自己曾在长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条件,多次潜入该公司车间趁人不备盗取生产起重机吊臂的数据、图纸等,另外还从长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处获得有关吊臂接口数据的重要资料,利用这些盗取来的资料、技术,长沙某机械公司大量生产吊臂提供给一些公司、企业等客户。
经司法鉴定,长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吊臂的设计图纸、技术属于商业秘密,长沙某机械公司生产起重机吊臂的设计图纸、技术和产品与之相同或等同,给长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2464424.02元。
今年4月,天心区法院判决长沙某机械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5095.78元;判决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9万元;判决贺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说法
长沙某机械公司无视商业市场规范秩序,随意将他人的科研成果私自作为己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一行为给企业商业秘密带来潜在的严重威胁。希望通过这一案例能给企业的管理敲响警钟,切实强化对商业秘密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