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起重机机构及零部件
5.1一般要求
5.1.1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
5.1.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重视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牢固地与支座连接,防止掉落。
5.1.3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掉落。 四川起重机-成都泰力生产桥式起重机及门式起重机.
5.2钢丝绳
5.2.1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T13753中6.4.2条的规定。在起重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5.2.2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5.2.3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5972的有关规定。
5.2.4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与楔套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法固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5975中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5.3吊钩
5.3.1吊钩的设计,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10051.1的规定,吊钩应设有防脱棘爪。
5.3.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4卷筒和滑轮
5.4.1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B/T13752中6.4.3.1条的规定。
5.4.2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5.4.3滑轮应设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5.4.4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并符合本标准5.2.4条中有关要求。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5.4.5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并应设有钢丝绳固定端点。
5.4.6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e.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5制动器
5.5.1起重机上每一套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装置。
对于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都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如变速机构有中间位置,必须在换档时使用制动器或其他装置能自动地停住载荷。
5.5.2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T13752中6.2条的有关规定。
5.5.3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厚度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5.6车轮
5.6.1车轮的计算选择应符合GB/T13752中6.4.4条的规定。
5.6.2车轮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0672中的有关规定。
5.6.3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