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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概念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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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概念

爆炸必备条件

点燃源: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电气仪表,各种磨擦的电火花、机械磨损火花、静电火花、高温等不可避免,尤其当仪表、电气发生故障时。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质: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80%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

氧气:空气中的氧气是无处不在的。

(1)爆炸性物质(flammable air flammable dust):能与氧气(空气)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气体:氢气,乙炔,甲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空气或氧气(air or oxygen)。

(3)点燃源(source of ignition):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防爆

防止爆炸的产生必从三个必要条件来考虑,限制了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就限制了爆炸的产生。
在工业过程中,通常从下述三个方面着手对易燃易爆场合进行处理:
(1)预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物质泄漏的可能性;
(2)不用或尽量少用易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
(3)采取充氮气之类的方法维持惰性状态。

区域分类

危险场所区域的含义
是对该地区实际存在危险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规定其可适用的防爆型式。
1、国际电工委员会/欧洲电工委员会划分的危险区域的等级分类
0区(Zone 0):易爆气体始终或长时间存在;连续地存在危险性大于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
1区(Zone 1):易燃气体在仪表的正当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或存在;断续地存在危险性10~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
2区(Zone 2):一般情形下,不存在易燃气体且即使偶尔发生,其存在时间亦很短;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0.1~10小时/每年的区域;
中国划分的有效区域和以上相同。
2、易爆区域等级划分
国际标准与美国标准的对照比较
I.E.C. N.E.C.
气体 Zone 0 Class I, Division I
Zone 1 Class I, Division I
Zone 2 Class I, Division II
粉尘 Zone 10 Class II, Division IZone 11 Class II, Division II
I.E.C.: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N.E.C.: 美国电气规程(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U.S.A.)
标志解析

温度组别

这是与气体点燃温度有关的电气设备(假定环境温度为40℃时)的最高表面温度,点燃能量与点燃温度无关。在标准BS5345第一部分中列出了所有可燃性气体和其组别。
最高表面温度(℃)
温度组别
常见爆炸性气体

IEC79-8
GB3836-1
450℃
T1
氢气、丙烯腈等46 种
300℃
T2
乙炔、乙烯等47 种
200℃
T3
汽油、丁烯醛等36 种
135℃
T4
乙醛、四氟乙烯等6 种
100℃
T5
二硫化碳
85℃
T6
硝酸乙酯和亚硝酸乙酯

防爆标志

IEC 防爆等级标准格式:Ex(ia)ⅡC T4
E:按CENELEC标志认可
Ex:防爆公用标志
ia:防爆型式(本质安全型为i型,i型进一步分为ia、iic型)
Ⅱ:危险物质分类
C:危险物质进一步分类(通常分为A、B、C三类)
T4:温度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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