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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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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辽宁已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辽宁发布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全省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全省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推荐机构达到3家,基本能够满足社会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

  接下来,全省将加强关于4个配套文件的相关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还将把损害赔偿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保体系;把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落实主体责任。(来源: 沈阳日报 记者 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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