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下载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人气:5548
|
|
|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填写《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施工现场使用管理记录》。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提交资料。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使用登记牌。

  第四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多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专项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承租)单位统一制订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

  第四十四条 起重司机、指挥和电工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搭设附着安装人员操作平台的架子工应当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使用、租赁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处理,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保养维修作业。施工升降机应每3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并形成记录。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住建部《建筑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记录: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升降机每月至少两次,其他起重机械每月至少一次;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每次升降(顶升)后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作记录。

(五)建立起重机械使用运转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 出租单位、自购自用单位等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性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安装告知时提供记录。在使用时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排除与维修。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对各部位做好润滑、防腐、防雨处理后停放好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第四十八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或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有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使用累计运行时间满15000小时(约3年)必须进行大(中)修,进厂大修的,出厂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大(中)修应记入设备履历手册。

第五十条 维修保养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维修保养业务必须纳入经营范围,并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活动,对所维修保养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符合检验检测资质条件的应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监督管理。

外省、市检验检测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每年一次,在备案登记期满前1个月申请。未取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备案证明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市场进行起重设备检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交资料如下(原件提供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存档):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内容和方法;

(五)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格式;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

(七)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程序等。

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本地固定的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办理了人员登记;

(四)必备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接到检验检测任务单后,应将检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或用临时简易报告取代正式检测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测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

  严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对未经检验检测的起重机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总承包、安装、使用、租赁、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全过程旁站监督,核对检测机构、人员证件,并做记录。

第五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对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通知报检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应当及时告知设备租赁(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设备使用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一)首次启用的;

(二)经大修、改造的;

(三)超过检验周期的;

(四)发生重大机械安全事故的;

(五)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记录,并对安装单位的一次检测安装合格率进行统计,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汇总后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取得资质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承租)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执行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情况,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发现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购置、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责令将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六十一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组织经常性的和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一年内累积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登记备案、产品、人员备案登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2-09-11
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
 

移动版: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信息

  • 国家电投风电产业创新中心揭牌成立!
  • 近来,国内电力气候范畴首个院士工作站国家电投风电产业立异中心、上海能科院士工作站揭牌典礼在上海举行。国家电投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刘明胜,中国科学院院士匡定波分别在北京视频会场、上...[详情]
  • 欧洲海上风电正进入“负补贴”时代?
  • 业界普遍以为,继零补助海优势电项目后,财政竞标又进入海优势电投标条款,预示着欧洲海优势电或现已进入负补助年代。投标首现倒贴钱荷兰政府于2021年12月底推出了HollandseKust海优势电项目...[详情]
  • 3D打印大型起重机吊钩!这家公司做到了
  • 起重机制造商豪氏威马(Huisman)表明,在劳氏船级社(LR)的监督下,该公司已经成功完成了四个3D打印的350MT起重机吊钩的测试。该公司表明,该吊钩尺寸为170130厘米,是Huisman第一个3D打印起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