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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20种情况将实施“首违不罚”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人气: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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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记者从泸州质监局获悉, 为充分发挥质监职能,服务泸州经济发展,泸州质监局将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等20种情况实施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这20种情况包括: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公共场所未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的;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的;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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