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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人气: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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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5证券简称:徐工机械公告编号:2011-72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2011年11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15:00至2011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锁云先生(董事长王民先生因公务出差,提名由董事李锁云先生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38人,代表股份1,015,692,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395%。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1,015,06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数62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3、债券期限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4、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5、拟上市交易场所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6、担保安排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7、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8、决议有效期

 

同意1,015,544,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54%;反对

 

145,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4%;弃权2,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确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015,538,2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48%;反对

 

153,88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151%;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万川、吴江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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